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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汇总

发表日期:2017-11-28
(根据民政部资料整理)自1999年我国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老龄化加速发展,并日益呈现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等态势。 
  截至2009年底,我国有1.67亿老年人,其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1899万,占11.4%;失能老人1036万、半失能老人2123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8.9%;城乡空巢家庭接近50%,部分大中城市到70%,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65岁以上老年抚养比约13%,有的省份接近18%。 
  预计到201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15亿,约占总人口的15%;2020年达到2.43亿,约占总人口的18%。 
 
  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中华民族素有扶老助老的优良传统,中国政府历来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政治保持稳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1999年以来,先后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走上了有章可循的轨道。 
  惠及老年人的范围逐步扩大。逐步由“三无”和“五保”老人拓展到全社会所有的老年人。对于“三无”和“五保”老人,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他们提供无偿服务,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于高龄老人,许多地区出台了高龄补贴制度。对于低收入老人,将其作为服务保障的重点,为他们接受居家或者机构养老提供低偿或者无偿的服务。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老人,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了一批档次较高的养老机构,在居家养老中实行有偿服务,满足了他们的养老服务需求。 
  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衔接的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借助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为居家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在街道和社区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建成各类主要为老年人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17.5万个,城市便民、利民服务网点69.3万个。积极兴办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已建成各类养老机构3.8万个,床位266.2万张,收养人员210.9万人。 
  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企业和个人以及慈善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基本建立。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在高龄补贴、困难老年人生活救助、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养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建设了一批种类多样、社会急需的养老机构。同时,从政策扶持入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机构。 
  加强标准化建设,社会养老服务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先后颁布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形成了养老服务质量、服务资质、服务规范、服务设施、服务安全卫生、服务环境监测、服务产品等一系列相配套的标准体系,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化发展。 
  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建设不断加强,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服务队伍基本建立。积极推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护理员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大力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问题 
 
  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机构床位不足。养老床位总数仅占全国老年人口的1.73%。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 
  资金投入不足。政府投入比例少,民间投资规模有限。 
  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缺乏,特别是养老护理员潜在需求在1000万左右,目前全国不足100万人。 
  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国家在土地、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提出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好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激励作用。
 
  三、下一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打算 
 
  (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目标 
  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在服务对象上,面向社会所有老年人提供服务,政府重点保障“三无”、“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在此基础上,建设一定数量的具有典型示范作用、面向老年人服务的养老机构。 
  在服务项目上,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长期护理、精神慰藉、安全援助等多样化服务。 
  在服务方式上,通过政府支持或购买服务,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对无法居家养老的老年人,由养老机构提供专业化集中照料。 
  在服务设施上,既盘活存量,发挥现有机构和设施作用,更以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增量,注重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加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设施建设,完善功能,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载体。 
  在服务保障上,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政策、统筹规划、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努力满足不同需求老年人的服务。 
  在服务布局上,坚持城乡统筹,在加快推进城镇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实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城乡协调、整体推进。努力使供养型、护养型、颐养型等机构合理布局。 
  在服务队伍上,走专业化、职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道路,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为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提供人才支撑。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加强制度建设,保障老年人权益。建立“三无”、“五保”老年人生活费增长制度,保障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高龄补贴。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建立民办公助制度,对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组织,给予建设补贴或者运营补贴等。 
  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络。加强社区日间照料设施建设。在确保老年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委托、承包、转租的形式,支持社会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福利机构运营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依托城市社区服务信息载体,在社区普遍建立数字网络服务系统、养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等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居家养老提供可靠、便捷、完善的技术服务支持。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居民区内或者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地区中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等公共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实施“敬老爱老工程”,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和日间照料设施建设。继续加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对机构供养服务的需求,以实施“敬老爱老工程”为契机,加快设施建设的步伐,形成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的老年福利体系,使养老床位规模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同时,积极推动在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具有示范作用、培训能力和辐射功能的养老机构;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法人治理、经营者聘任、员工聘用、服务功能承包或公建民营,增强发展的生机和活力;鼓励各类养老机构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尤其是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利用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影响力大等优势,向社区拓展服务,弥补社会养老资源的不足,发挥骨干作用。 
  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落实国家在税收等方面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机构实现与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按照当前的土地划拨目录,保障对养老机构建设的土地供应。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等医疗机构,并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加强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水平。研究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机制。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服务资质、服务规范、服务设施、服务安全卫生、服务环境监测、服务产品等标准。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建立起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养老机构院长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积极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