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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补助

发表日期:2016-11-02

《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实施。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及相关规定,出资举办并注册在太原市,采用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养老机构均可享受政府补助。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9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建设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登记注册资金的30%。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收住老年人的实际运行床位,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月每张床位分别补助100元、150元、200元。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减半执行。

采用公建民营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政策。

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或挪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补助对象及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建设不达标、运营不正常、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责令其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不予补助。养老机构在补助资金申请过程中,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报床位数或服务量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下一年度补助申请资格,并对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全额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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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公助是指以非国资为主体兴办各种养老机构,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运营模式。

公建民营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