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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表日期:2016-11-02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1.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前置审批目录和后置审批目录执行市场准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将非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清零”。(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民政厅)

2.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国家对部分外商投资服务行业明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或有股比限制的,按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3.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贯通服务业内部、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切实消除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减轻服务业企业税负。(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5.省级年度部门预算对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相关补助奖励等政策,可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部门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相关补助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行业主管部门)

6.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7.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机构、企业等联合开展服务业人力资源培训,对参加培训的人员按规定政策给予培训补贴。鼓励高等院校与经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重点培养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养老服务、居民和家庭服务、旅游服务等专业人才,经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创新金融服务

8.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风险给予一定的补助,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普惠金融的原则,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9.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期限,扩大信贷规模,简化审批流程,倾斜信贷资金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建立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推动保险机构积极为服务业企业提供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山西保监局)

五、完善土地支持措施

10.中心城市逐步迁出或关闭的工业企业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11.实行公益类服务业划拨用地政策,医疗、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享受政府划拨供地政策;节水、新能源开发、环境保护、污染治理、通信设施以及邮政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允许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依法变更用途,转向发展物流、旅游、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实施规费减免政策

12.全面落实中央、省出台的涉及服务行业的收费减免政策,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服务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3.进一步规范、清理和落实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的价格标准,各市、县政府不得再自行设立地方性价格标准和使用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4.在实行峰谷电价的地区,对商业、仓储等不适宜错峰运营的服务行业,研究实行商业平均电价,由服务业企业自行选择执行。不适宜错峰运营的服务行业具体范围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商业平均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

七、推动服务业重点领域突破

(一)旅游服务业。

15.围绕我省特色旅游资源创新开发的各类旅游线路产品,根据其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色性和原创性、可操作性和适游性以及产品生命周期和市场运营情况等,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开发投入市场运行的旅游项目,3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16.对创建成为国家5A级的旅游景区、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其他获得国家级评定的最高级别称号、等级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主板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融资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17.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注册专利的,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旅游局)

18.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为职工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

(二)文化服务业。

19.对我省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影视作品,从现有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动画影视作品,在院线上映或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首播的,按照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影视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黄金时段及其他时段播出,电影作品分别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电视剧作品分别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首播,给予一次性短片5万元、长片10万元奖励。2018年12月31日前,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