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会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关于学会

山西省老年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8-06-11

为加强对省老年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各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省老年学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老年学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省老年学学会可以设立二级专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二、各分支机构是省老年学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应冠以"省老年学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各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三、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三级机构,如培训中心、研究中心、研究基地等。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少而精”的原则设立内部工作机构,但内设机构不准刻制公章、不准设立账号,不准对外发布文件和签订协议等。

四、分支机构是社会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任用工作人员方面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避免工作人员家族化倾向。

五、各分支机构应遵照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可根据情况制定本机构工作规则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冲突。分支机构制定的工作规则或实施细则须经学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一、分支机构应按学会章程在核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科普教育、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受有关部门、机构委托,开展社会服务等公益活动;

(四)积极向学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六)参加有关全国及国际学术活动,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的学术交流和往来;

(七)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更名、合并和撤销

一、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成立的条件:

1.本专业的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2.有符合学会分支机构职能任务的规范名称;

3.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等。

(二)须提交的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省老年学学会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附表一);

3.分支机构工作规则;

4.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经费来源说明;

6.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1.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向学会提交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

2.学会收到申请后,由办公室有关人员进行调研,并将申请报告和调研报告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3.审议通过后,学会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登记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核发证书和刻章。

二、分支机构的更名、合并

(一)根据形势变化,分支机构可提出更名或合并请求,并报学会审批。学会办公室也可按照科学和规范的原则,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直接向学会会长办公会提出分支机构更名或合并的建议。

(二)会长办公会审查批准请求或建议之后,按规定程序上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复。等待批复期间,分支机构按原有名称开展活动。

三、分支机构的撤销

(一)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分支机构或学会办公室均可向学会会长办公会提出撤销该专业委员会的建议,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撤销:

1.该机构所从事的专业已没有足够的社会需求,或已被别的专业领域所涵盖的;

2.连续两年未举行一次综合或专题学术研讨会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4.有严重违犯学会章程、规定或决定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二)常务理事会通过撤销的决议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复。下达批复后,该分支机构应立刻停止任何活动,并向学会办公室交回该分支机构证书和印章。

第四章 分支机构人事管理

一、分支机构须成立由该学科专家学者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并民主选举(或推荐)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总干事1人。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为工作方便,可在专业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精干的常务委员会,领导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总干事产生办法是:

(一)主任、副主任、总干事候选人条件:

1.年龄70周岁以下;

2.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

3.热爱老年学研究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身体健康。

(二)确定主任、副主任、总干事侯选人方式:

1.分支机构民主推选;

2.学会向分支机构推荐;

3.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主任、副主任、总干事候选人确定后,应在征求学会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或委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向学会办公室报送选举结果及《省老年学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四)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总干事选举后须报请学会正式批准聘任。分支机构主任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或70周岁,但对个别身体健康,工作得力又一时没有成熟人选的,经学会同意可以再连任一届。

三、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换届,在分支机构内部没有成熟人选的情况下,学会可直接推荐聘任主任和总干事。

四、分支机构目前实行主任负责制,或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实现学术领导和社会化运作的有机结合。

五、分支机构可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六、分支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按规定自行聘任。

 

第五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实行资金自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管理责任制。

二、分支机构的收入和使用

(一)分支机构的经济来源:

1.收取的会员会费;

2.有偿服务的合理收费;

3.社会捐赠和资助;

4.合作单位资助;

5.开展相关活动的收益;

6.其他合法收入。

(二)发票管理

分支机构的发票收据到学会领取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用完后须将存根交回学会并换取新的发票收据。

三、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分支机构在每年9月之前须按规定向学会交纳当年会费;

(二)分支机构每年会费的交纳情况作为对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指标。

四、分支机构实行财务年度决算报告制度。每年一月底向学会汇报上年度财务情况。分支机构换届时应进行财务审计并报学会审核,由主任或总干事向专业委员会或会员大会做财务报告。

 

第六章 分支机构重大活动管理

一、分支机构每年的活动应按学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二、下述会议和活动须以书面形式报学会审批。

(一)举办全国性和全省性会议和活动;

(二)与其他社会团体合作(如合办、协办或承办等)举办会议和活动;

(三)业务内容有和本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交叉或冲突的活动;

(四)同外单位签定经济合同或涉及经济内容的合作协议;

(五)超出业务范围的会议和活动。

 

第七章 分支机构考核和纪律

一、分支机构基本考核标准:

(一)领导班子健全,主任和总干事中至少有一名专职从事分支机构工作;

(二)坚持学术为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年会;

(三)严格照章办事,民主办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办公会议;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

二、分支机构须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报告》、《本年度财务报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学会办公室。学会将在审阅分支机构报送材料的基础上,酌情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可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处罚;同时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直至撤换的处罚:

(一)超出权限擅自举办会议和活动的;

(二)以分支机构名义对社会相关产品、服务、项目、工程等进行指定、认定、评定、授权、推荐等行为,未报学会并获批准的;

(三)以分支机构名义建立三级机构的;

(四)分支机构对主办的活动、会议、项目由于疏于管理和监督而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进行国际和省际合作、国际省际交流等学术活动未经学会批准的;

(七)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等报告的;

(八)不能按时交纳会费的;

(九)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分支机构公章管理

一、根据学会章程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活动使用学会公章。

二、分支机构的印章,只能用于开展学术活动和有关业务活动方面的联络、通信、通知、文件、报告、证明、协议等,不得用于纯经营活动及与本会业务无关的各项事宜。

三、分支机构须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用印,使用学会印章须经会长签批,盖印材料需存档一份备查,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办公室。

四、分支机构使用学会印章开展活动过程中,如发现假冒伪造学会印章谋取其他利益时,需尽快向学会报告,配合学会对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五、学会不提供电子版公章。

第九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老年学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原制定的《山西省老年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