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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人分开居住 应常回家看看

发表日期:2017-09-23

 晨报讯(记者冯琳高慧娟)9月15日,由生活晨报社、太原市老龄办、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举办的“老年普法进社区系列活动暨公益讲座”走进晋源区新城社区,近百名老年人聆听了讲座,并表示受益匪浅。

    讲座中,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王丽荣律师从赡养、继承、出资为子女购房、预防诈骗四个方面入手,结合发生在老年人身边的实际案例,为大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讲解。

    王律师讲到赡养人必须履行的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使患病老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赡养人应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按老人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等照料。

    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人居住或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老人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义务。(如一些子女必须要求将父母名下的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否则就对老人不管不顾等情况;也存在一些子女将老人的房屋占有,将老人赶到地下室、小偏屋居住的情况,这些都是违背伦理道德、违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

    家庭成员应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讲座期间,山西众植齿科医院的工作人员免费为老年人量血压、检查口腔,还为踊跃发言的老人赠送了精美的漱口杯。

    本次活动是系列活动的第11场,本报还将陆续在省城各大社区开展相关活动,为老年人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如老年朋友遇到遗嘱建立、子女赡养等相关法律问题,可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咨询,或拨打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24小时服务热线0351-12348咨询。《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报于4月底启动了《实施办法》学习竞赛活动,此活动将一直持续,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详情拨打0351-7117036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