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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发表日期:2017-09-11

■晨报记者梁耀华采写

    9月8日上午,由生活晨报社、太原市老龄办、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举办的“老年普法进社区系列活动暨公益讲座”走进省城尖草坪区古城街道大同路北社区,近百名老年人聆听了此次讲座。

    讲座中,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荣从赡养、继承、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预防诈骗等4个方面入手,结合发生在老年人身边的真实案例,指导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子女侵占老人房屋违法

    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要求必须将父母名下的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否则就对老人不管不顾。还有一些子女将老人的房屋“据为己有”,而把老人赶到地下室、小偏屋居住。王丽荣指出,上述做法既违背伦理道德,也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王丽荣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老人遗嘱时间靠后者优先

    某年5月份,一王姓老人因病离世。丧事办完后,小王和哥哥均拿出父亲生前的自书遗嘱,准备继承父亲的自有房屋。这两份遗嘱,一份写着房产由小王继承,另一份写着房产由小王哥哥继承,关于房屋的归属明显相抵触。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小王更是一纸诉状将哥哥告上了法庭,要求由自己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

    法官审理后认为,小王持有的遗嘱是老人于2008年所写,小王哥哥所持的那份遗嘱则写于2007年订立。由于小王所持的遗嘱订立时间在后,因而法院判决遗嘱所涉房屋由小王继承。

    王丽荣解释,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消公证遗嘱。

  老人远离诈骗要用好这几招

    目前,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活动在社区时有发生,诈骗手法一直在不断地演变,令人防不胜防。比如,有的人假冒销售珍贵字画、宝物进行诈骗;有的人冒充公检法办案人员,要求转账、汇款;有的人则宣传投资项目、股票、基金等理财项目。

    王丽荣提醒老年人,不要相信一夜暴富,还要打消“用小钱赚大钱”“吃小亏占大便宜”或“不劳而获”的念头;不爱慕虚荣,不盲目追求他人的赞美、认可或爱面子而落入陷阱;平时多看书看报,开阔视野,增强对诈骗伎俩的识别能力;遇事不急于决定,要和家人沟通,不固执己见;骗子常常主动跟老年人打招呼、套近乎,同时表现得很热情,因而老年人注意不要和陌生人过于亲近。

    本次活动是“老年普法进社区系列活动暨公益讲座”的第10场,今后本报还将陆续在省城各大社区开展相关活动,为老年人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果老年朋友遇到遗嘱建立、子女赡养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咨询,或拨打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24小时服务热线0351-12348进行咨询。《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年4月底,本报启动了《实施办法》学习竞赛活动,此活动将一直持续,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详情请拨打0351-7117036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