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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问题成赡养纠纷新焦点

发表日期:2017-09-11

■晨报记者杜哲蓉采写

    近年来,在法律援助系统的维权案件中,房产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在这些纠纷中,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房产“官司”越来越多:未经父母同意,擅自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以自己出钱买了房子为由,将父母赶出家门;父母想把房子留给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孩子导致其他子女不满,甚至大打出手。房子,正成为家庭矛盾纠纷的新焦点。

  [案件]

  八个子女都不管老母亲

    去年深秋,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一个小区里,87岁的张秋香大娘连续两天躺在透着冷风的楼道里。这里是二女儿的家门口,两天前,三儿子把她送到这儿,但女儿却不让她进家门,只是扔给她一床棉被。老人半铺半盖在楼道里躺着。这位育有两个女儿、六个儿子的老人,内心充满了忧伤。

    一切都源于房子。

    老伴去世后,几年前她把与丈夫名下的房子平分给了六个儿子,六个儿子也都承诺会轮流赡养老人。可事实上,随着年纪的增长老人病痛越来越多,在几家轮流照顾的过程中,因为时间和医疗费的问题儿子们发生了一些争执。渐渐地老人在三儿子家时间比较多。可是,三儿子也六十多岁了,感觉一个人照顾母亲力不从心,他和几个兄弟商量让母亲继续轮流去家里住,可因为排班的事竟无法达成一致。三儿媳因此生了气,对张大娘没了好脸。无奈之下,张大娘让三儿子先把自己送到二女儿家。可是,二女儿却不让老母亲进门。她说,不是不照顾老母亲,要照顾可以,但不能在她自己家里,要照顾也要住到母亲分给儿子们的房子里去。

    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女儿暂时将母亲接回家。经过街办和社区调解,最后达成协议:张大娘由儿子们轮流照顾,一家一个月。

    华律律师事务所张晓玲律师:张大娘的这个事件最终通过调解解决,这是最佳的解决方式。如果调解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其子女尽赡养义务。

  儿子成“房东”父母尚不知情

    太原市迎泽区柴市巷年近八旬的张大娘和丈夫有一套临街门面房,多年来一直是儿子经营着一间小卖部。后来,儿子说要将房子租出去,需父母签字,并出具房产证和户口簿。张大娘和老伴没多想就在“合同”上签了字。然而不久后,夫妇俩发现房产已归至儿子名下。此后,儿子、儿媳对待老人的态度也渐渐发生了变化。如今,老人想拿回房产,但希望十分渺茫。

    相关人士表示,儿女侵占老人房产,多利用老人的信任,瞒骗老人过户、出让房产,或在动员老人公证、过户时,口头承诺老人拥有房产使用权,并承诺会尽赡养义务,但过户后不兑现。该人士就如何规避房产纠纷提出建议,老人们要保管好身份证、户口簿和房产证。办理业务时,一定要弄明白即将办理的是什么,不要随意签名。

    张晓玲律师:在老人决定将房产赠予某人时,完全可以在公证时要求一些附加条件,如明确子女应尽赡养义务等,以保障日后的生活。

  买下父亲的房后不让其住了

    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的李师傅有一儿一女。单位房改时,老人享有福利购房的资格,但是老人没有那么多钱,儿子便出钱买下了家里的房子,房子仍登记在李师傅名下。儿子结婚后也在这套房子里和老人共同居住。

    几年前,儿子离婚,又再婚。再婚的媳妇不想和老人住在一起,老人就到女儿家去住。在女儿家住了几个月后,李师傅还是想回自己家住。他说,他有儿子,总住在女儿家心里不好受。别外,在这个宿舍区住了几十年,不仅有熟悉的环境,老同事、老朋友都在这里,在这儿过得才是“他的生活”,他不愿离开。

    儿子、媳妇因此对李师傅十分不满意,家里争执不断,后来儿子竟然说出了“我买的房子”这样的话。一家人经常因为“这是谁的房子”闹得矛盾升级。

    张晓玲律师:房屋登记在李师傅名下,是以李师傅享受的福利价格购买的,李师傅的儿子是实际出资人,两人是房屋的共有人,李师傅对房屋拥有所有权。

    尊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多数的房产纠纷,常常与赡养纠纷相联系,许多情况下,单从法律关系来看,权利义务明确,老人的诉请能够获得法律支持。但这类涉及亲情的案件,如果简单地按审判程序去办理,有可能会导致父母、子女的亲情面临危机,所以办理此案件最好的途径是调解。

  [链接]

  法律依据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

    老年人原来承租或居住的惟一住房,由其子女或者是其他亲属出资购买后,老年人仍有继续居住的权利。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经劝导、调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帮助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还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