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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代子女买卖房屋遇悔约,谁担责?

发表日期:2019-09-26

子女要结婚买房,工作却忙得不可开交,父母好心帮忙,或是跑腿代劳,或是出钱出力,却不料其间暗藏风险,甚至官司打上法庭。

    北京市的老李想为儿子置办婚房,经中介公司介绍,看上燕郊一套二手房。签合同时,卖方老杨提起真正的房主其实是他儿子小杨,因儿子上班没空处理这些事,他就替儿子都办了。老李觉得没问题,于是两位老人签了合同,老李向老杨交了10万元定金。

    其间,中介提出老杨应出具小杨委托其卖房的委托书,老杨不以为意。同样帮儿子来交易的老李也“通情达理”,觉得这不是问题。于是老杨当着老李的面,在委托书上委托人和受托人处,分别签下儿子小杨和他本人的名字。之后,老李如约将部分房款转账给老杨。

    到了收房时间,老杨以种种理由推托。半年后老李从中介得知老杨反悔了,坚持涨价才卖房。老李质问小杨,但小杨答复自己不知道父亲卖房的事。无奈之下,老李代小李起诉小杨,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律师认为,老李与老杨签订的买卖合同,因并未取得房主小杨的卖房授权,且事后小杨拒绝追认老杨的代理行为,所以,老李不能持此合同要求小杨配合交房和过户。

    老王欲出资为儿子购买一套婚房。他选中了一套二手房,没跟儿子商量,就以儿子的名义签了购房合同。但老王兴致勃勃地拿回购房合同,小王却感觉房子离自己的单位太远,小区老旧,房子格局也不够好,要求父亲把房子退掉。卖家张先生不同意,但小王坚称:“我本来就不要买这房子,也没让我爸买。”

    张先生很生气,起诉要求王氏父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剩余房款及延迟付款的违约金。

    张海霞认为,这个案子与前一起案件不同,老王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老王持有儿子小王的合法委托,小王就要承担购房合同的义务;若无合法委托,购房合同的义务就要由老王承担。 据《老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