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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养老服务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放开

发表日期:2018-01-26  ■晨报记者杜哲蓉采写
    1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解决供给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充分释放市场潜力,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力军,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
    根据意见提出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力军。
  养老服务资源向四个重点“倾斜”
    意见明确了我省养老服务市场发展的四个原则,包括:
    简政放权,放开市场 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降低准入门槛,创造优良环境,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调整结构,突出重点 养老服务资源要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向农村倾斜,特别是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注重培育护理型服务资源,鼓励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简化流程,优化环境 整合养老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条件,精简办事环节,加快业务流程再造,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强化监管,提质增效 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服务发展机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实行“先照后证”允许设立多个分点
    意见明确了养老机构登记开办和网点设置等的鼓励政策,包括:
    降低准入门槛 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放宽登记条件 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外埠资本进入 非本地投资者(含外资)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民办养老机构自主定价
    意见明确,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
    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的监管,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公办养老机构向“三无老人”实行免费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占总数70%以上
    到2020年,全省养老机构中,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占70%以上。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相关收费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力推老年餐桌、家庭养老院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要大力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以满足城镇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通过用地保障、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信贷支持等多种措施,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引导和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与社会组织建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家庭养老院等多种形式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逐步实现城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要创新农村养老发展模式,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幸福工程,实施分类管理,落实运营补贴。
  “无障碍、适老化”改善老年人居住生活环境
    加快无障碍设施改造。按国家规范要求,结合我省无障碍环境市县创建工作,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
    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逐步实现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养中有医、医中有养”实现医养无缝对接
    意见提出了加快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式发展四项措施,包括:
    养中有医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医中有养 鼓励大型和综合医院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兴办养老机构、开设老年病科或到养老机构设点等方式,积极开展医养融合服务。
    绿色通道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协议合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多元保障 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实现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