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会费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地方老年学学会、企业会员、分支机构(分会、基地、合作性质的机构)、学术团体以及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申请参加学会的会员。
第二条 单位会费:各级地方老年学学会、学术团体(高校、研究机构)每年1000元;分支机构(分会、基地、合作性质的机构)每年20000元;企业、副会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协商确定,并一次性缴纳。
第三条 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100元。
第四条 会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可以采取汇款、转账、支票等方式。
第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章程》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学会财务部门负责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监督,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修改会费标准,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需要在学会网站上公示30天。
第七条 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本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标准由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