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的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学术部主任 姚远
2017年11月25日
我受大会主席团的委托,做关于《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的报告。现行的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章程,是在2010 年10 月25日中国老年学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更名后经2014 年4月30日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
自2014年以来的工作实践证明,章程确立的宗旨、业务范围、任务和各项原则,基本上是适用的。
三年多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发展,老龄工作和老年学研究事业都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对社会组织也有一些新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现对章程草案修改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章程的构架和基本内容与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本》(以下简称“示范本”)大体一致。示范本为八章四十八条,学会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为八章四十八条,学会第六届章程拟为八章四十八条。
这次修改,凡属各类社团共性的部分,基本按照“示范本”予以规范;凡属社团应具有本身特点的部分,例如社团的性质、成员构成,社团的宗旨、业务范围等问题,则根据本学会的实际情况做出了新的表述和规定。
二、为了使章程内容适应形势的发展,对第一章总则部分做了两处修改:
(一)将第二条本团体单位和人员构成的专业领域由原来的“老年学”修改为“老年学和老年医学”。
(二)将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修改为:“全面贯彻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一系列指示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坚持‘学术为本,面向需求,加强服务,有所作为’的办会理念,团结组织我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专家、学者以及老龄工作者,从我国老龄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积极开展老年学和老年医学的多学科跨学科研究,推动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发展,以研究成果为政府、企业和广大老年人提供智力服务,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理论支持。”
三、对第二章《业务范围》的内容根据学会名称和结构做了新的概括。表述如下:
(一)开展老年学和老年医学相关学术研究,制定学术研究方向、规划、计划,推动研究成果宣传与转化。
(二)组织和指导会员进行老龄问题的社会调查,促进老龄科学研究发展,探索老年医学健康服务工作新模式。
(三)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老年学和老年医学相关的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管理模式等提供咨询服务。
(四)开展老年学和老年医学相关科普宣传。
(五)开展老年学、老年医学方面的教育培训。
(六)接受政府、企业和国际组织委托,承接老年学及老年医学领域重要研究课题。
(七)开展国内外老年学、老年医学学术交流,搭建国内、国际合作平台。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学会会刊、简讯及有关书刊,设立本学会官方网站。
(九)开展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业务。
四、在第三章“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中,取消了“个人会员须经学会两位会员介绍”的规定。
五、根据本届学会的实际情况,不再设立常务副会长。
现将《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大会请予审议。
附件:《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章程》修改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