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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类困难老年人参加医保个人不缴费

发表日期:2017-11-09

《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重点任务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晨报讯 (记者乔静涛)近日,生活晨报记者从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了解到,太原市目前正处于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对于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困难老年人,其个人缴费部分,太原市政府将通过医疗救助和财政补助等给予补贴。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从2017年9月1日开始,到12月20日结束。其中,参保困难的老年人中的5类群体,实行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完全补助,且个人不需要缴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不需要缴费的老年人必须主动、按时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或学校办理新参保和续保。
    在缴费期办理了参保登记的困难老年人,和普通参保居民一样在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7万元,大病保险最高赔付40万元,总计47万元。参保的困难老年人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500元、1000元,省外1500元,二次以后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比现行起付标准降低50%;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70%、60%;转外就医政策内报销55%;急诊转住院(包括死亡)政策范围内统筹金支付比例50%。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的困难老年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在太原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急诊除外);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医疗费用;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药品费用;在国外或港、澳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