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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修改5部地方性法规 行动不便老人可由亲属代办居住证

发表日期:2017-09-02

晨报讯 (记者 杜哲蓉)8月30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决定,修改5部地方性法规,分别是《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条例》《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

    这些条例是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修订、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或取消、行政主管部门的变化等进行修改的。修改决定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5部法规将重新公布施行。

    其中,修改后的《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