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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普法进社区”活动走进太钢老年大学

发表日期:201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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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记者冯琳)7月28日,由生活晨报社、太原市老龄办、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举办的“老年普法进社区系列活动暨公益讲座”走进太钢老年大学,百余名老年人聆听了讲座。

    在讲座中,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的王丽荣律师从赡养、继承、出资为子女购房、预防诈骗等4个方面入手,结合发生在老年人身边的实际案例,就老年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等方面进行了讲解。

    父母为子女买房时,王丽荣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两点:第一,明确是赠与还是借贷。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应当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若没有,一般认定为父母赠与子女;第二,明确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除非父母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父母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资时作出的,并且是明确的。

    在讲座期间,山西众植齿科医院的工作人员还为踊跃发言的老年人赠送了精美的茶杯。

    本次活动是系列活动的第5场,接下来本报还将陆续在省城各大社区开展相关活动,为老年人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如果老年朋友遇到遗嘱建立、子女赡养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咨询,或拨打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24小时服务热线0351-12348进行咨询。《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报于4月底启动了《实施办法》学习竞赛活动,此活动将一直持续,欢迎广大读者参与答题,并邮寄报纸,参加抽奖。详情请拨打0351-7117036进行咨询。

  ■链接

  出资为子女购房的5个事例

    在谈到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问题时,王丽荣律师讲了5个具体事例。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的名下,该房屋所有权一定是子女的吗?

    答:不一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婚后为子女出资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此时房屋所有权为出资人的子女。所以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要想使房屋所有权归子女所有一定要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二、如果一方父母是全额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或双方名下,该房屋所有权归谁?

    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且为全额出资,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呢?

    答: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如果一方父母婚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结婚后在离婚时该房屋所有权归谁?

    答:归出资人子女。这完完全全是婚前个人财产!

    五、如果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或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所有权归谁呢?

    答:此时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父母把房产作为赠与了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