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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发表日期:2020-10-09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发〔2020〕25号)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立足“9073”(90%居家养老、7%社区养老、3%机构养老)养老服务格局,突出解决好社区居家养老这一民生问题,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让老年人过上有品质、有尊严的晚年生活。抓住应对老龄化的窗口期和机遇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构建市场化、社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为目标,抓基础、建机制,抓创新、补短板,抓重点、破难点,稳步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到2022年,以太原为标杆,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具有一处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建立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服务为依托、市场运营为支撑、专业服务为保证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性、带动性、可持续的社区养老服务窗口。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设区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解决养老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等问题。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场所。

(二)配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县级党委和政府应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为每个社区配置养老服务站(点),原则上在500—2000平方米之间。对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特别是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由县级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到2022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三)盘活存量闲置资产。市县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对于闲置的非商业区政府用房、培训疗养机构搁置用房、空置的公租房等存量国有资产,在产权性质不变的条件下,无偿提供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使用,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浴等服务。

(四)推进社区资源共享。支持社区党群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养老服务共建共融。具备条件的社区党群活动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要积极拓展养老服务空间,吸引市场主体举办社区老年餐厅、嵌入式托老机构等养老服务项目,丰富内涵、实现共赢。

(五)实施社区养老幸福工程。以2020年省政府民生实事为起点,连续5年实施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太原市和其他设区市为重点,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点建设。市县政府要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当地民生工程,加大投入,加快配置多功能、多样化、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养老与文化、旅游、体育、中医药、民俗等行业的融合,推动全省社区养老服务快速发展。

(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民营资本投资社区养老服务。落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建设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改革方向,从需求侧入手,在供给侧发力,支持市场主体在社区设立老年人照料中心、养护院、养老驿站、老年餐桌等多元化养老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人性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组建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养老服务集团,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拓展市场、做强做大。

(七)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坚持“放管服效”改革,对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开办环节、缩减申请材料。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八)发挥养老服务示范带动效应。以“太原模式”为引领,推广“政府提供场所、财政给予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的经验做法,坚持政策撬动、示范带动、市场推动紧密结合,各级政府严格落实扶持政策,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项目落地。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实施社区养老服务“1251”工程,培育10个规范化、标准化、连锁化社区养老服务品牌,建成200个市场化、规模化、标准化社区养老示范机构,打造50个养老示范社区,发展100个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全面推动我省养老服务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

(九)推动社区居家智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互联网+社区养老”行动,加快“康养山西”App等智慧养老数字化、信息化建设。设区市要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拓展信息技术在社区养老服务中的应用,做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线上线下无缝对接,供需有效衔接,实现以助餐、助行、助医、助洁、助购、助急“六助”为内容的“零距离”服务。通过信息技术,掌握社区独居、空巢等老年人实时情况,将服务和关爱落到实处。促进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与通信技术在社区养老领域的深度应用。

(十)提升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支持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融合发展。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具备条件的可举办以护理失能、半失能老人为主的嵌入式养老机构。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推进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

(十一)加快建立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实施多层次社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计划,支持相关院校设立养老服务和养老护理专业,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培养养老管理和养老护理人员,重点培养专业带头人。落实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计划。实施高学历人才养老服务岗位津贴激励机制,解决选人难、用人难、留人难问题。

(十二)建立志愿服务“三社联动”机制。支持公益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志愿者队伍,积极探索以服务今天、享受明天为主题的“时间银行”等做法,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鼓励年轻人、中老年人等志愿者利用闲暇时间为独居、空巢老人提供服务。

(十三)加快标准化建设。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规范,建立设施、服务、管理全流程标准体系。实施3A级评级制度,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模、服务质量3项指标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3A级综合评估。推进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社区建设,抓好社区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诚信、规范运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现有养老服务资金,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实施社区养老服务“1251”工程,落实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各项扶持政策。坚持政策撬动,落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市县按照综合评估级别,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运营补贴;按照养护机构收住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情况,将床位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50元、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各地要将社区80岁以上老人,低保家庭中的60岁以上失能老人,70岁以上独居、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纳入养老服务对象,按照服务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安排经费,用于购买上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项目,不断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消费。

(二)落实信贷支持政策。认真落实贷款贴息政策。商业银行特别是政策性银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要加强沟通,建立支持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融资模式创新,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投资主体依法依规融资。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且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优惠政策,落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

(四)务实解决消防问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数是利用闲置房屋或旧房维修改造而成。为确保此类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安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分类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上手,推动落实。支持社区积极探索“党建引领+养老服务”新模式,通过成立居家养老中心、完善志愿服务体系、统筹辖区优势资源等方式,打通居家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强基层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市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筹管理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牵头到位、协同配合、组织有力、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全面推动我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摘自山西省政府网站)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