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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老旧楼房快能加装电梯了

发表日期:2019-12-20

     12月18日,记者从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改善居住条件,日前太原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征求各方意见。  

   按照该《意见》,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保障安全”的原则,应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方可加装,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签订协议的业主共同作为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这些工作,也可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意见》要求,太原市既有建筑申请加装电梯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未列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拆迁和改造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条件。  

     业主自愿申请且满足条件的既有建筑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的来源分为四部分:1.“大头”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比例分摊;2.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也可申请公共维修资金;3.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给予补助,对特殊困难家庭可再给予适当补助;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加装电梯统筹资金。  

    《意见》特别指出,太原市既有建筑加装电梯以安全为要、以实用为先,加装的电梯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有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所占用地不计建筑密度;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据山西日报)